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所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除外)。
二、评定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参评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部、所)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3、在参评年度获得过研究生校级优秀奖学金;
4、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参评年度在省级及以上期刊(报纸)独立发表(或仅与导师合作)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二)参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一次思想品德考评成绩低于80分的;
4、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的。
三、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二)各基层单位(院、部、所,下同)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名额分配
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不含一年级研究生,下同)比例分配名额。
各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全校总名额÷全校研究生人数)×本单位研究生人数的整数拨付,剩余指标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全校联评。
对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且有突出事迹和表现、在社会有较大反响者,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可直接批准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占全校名额、不占培养单位名额)。
五、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新学年开学后,根据上级统一安排评审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
(二)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五)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应部门提出申诉。
六、计分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计分细则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
(一)基本分
基本分满分100分,由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课程学习考核计分、科研计分组成;其中,学术硕士研究生各计分项比例为15%、50%、35%,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各计分项比例为15%、51%、34%。各项计分方法如下: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参评年度两个学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成绩平均分×15%。
2、课程学习考核计分
学术硕士研究生计分方法: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包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之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5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计分方法: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包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之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51%。
3、科研计分
科研计分不乘计分项比例,直接计分。科研成果分为论文、著作和项目专利三类,分别计分后累加即为科研计分。科研成果获得时间从上一学年度开学日至本学年度开学日。
(1)论文类:
论文参照学校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二、三、四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8、6、3、1。合作发表的,只取前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与导师合作发表的,按满分计分。
注:a、非核心期刊限制3篇;
b、在同一刊物同年度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记2篇;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记1篇;
c、期刊发表论文在2500字以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在1500字以上,记满分;低于字数要求的减半计分。所发表期刊(报纸)需为具有正规刊号、公开发表的省级及以上期刊(报纸),在增刊、副刊发表不计分。
(2)著作类:
著作每1万字记1分;教材每1万字记0.5分(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为准)。
(3)项目以及专利类:
国家级:重点记8分,一般、青年记6分;省(部)级:重点记5分,一般记4分;市(厅)级:重点记2.5分,一般记2分;校级学生科研项目加1分。
注:国家级科研项目对前9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记分;省(部)级科研项目对前7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记分;市(厅)级对前5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记分。第一负责人记满分,第2-3名减半记分,其他按1/3记分。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只记一次分。
(二)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度荣获的省级及以上奖励加分和获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加分。各奖项均应在参评学年度内获得,时间截止到当学年度开学日;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执业(职业)资格证书限读研期间获得,不受年度限制,但通过加分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再次参评时同一证书不再加分。
1、荣誉称号加分:国家级荣誉称号加5分;省级荣誉称号加3分。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
2、科研获奖及科技竞赛获奖加分:国家级1-3等奖分别加5、4、3分;省级1-3等奖分别加3、2、1分。
科技竞赛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及其他全国性正规竞赛。
3、获取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加3分/项,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加0.5分/项。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